美国投资移民,即EB-5项目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从1990年起就开始实行,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并且创造就业机会。1993 年,EB-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“区域中心实验计划”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,并将对每位投资人“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的规定放宽,改为“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。
目前,EB-5已经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,申请核准时间最短、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便捷通道之一。美国投资移民不论是与本国其他类型移民,还是与其他国家的投资移民相比,都具有很大的优势。任何21岁以上、能够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者,都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投资移民。
投资移民递交初始申请时,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。虽然投资移民的审查条件相对其他移民方式要低许多,但是移民局在审查材料时十分明确的规定:申请人一定要能够资金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,不论是来自于自己的收入,还是通过赠与或继承的方式,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。通常,需要的证据包括公司的报税资料、审计报告、银行账户记录、申请人个人的报税资料、个人收入证明,通过股票、投资、出售不动产等所得收入的证明。若是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资金,需提供赠与者声明或遗嘱,同时需要证明该资金的来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