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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EB-1A中对杰出人才的定义

2014-05-30 ● 移民美国EB-1A美国杰出人才
  为了吸引各领域杰出人士移民美国,美国移民法规定,在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,并且在国内或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人士为杰出人才。符合此条件的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卡,也不需要有雇主支持就可以直接申请职业移民。因为申请门槛较其他类别高,绿卡名额几乎没有排期的问题,所以一直是职业移民的首选。但是到底具有什么样条件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呢?
 

 
  按照美国移民法,杰出人才是那些在某一领域里出类拔萃的人物。但所谓“领域”不能泛泛地理解,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或奥斯卡之类的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。有时候,举凡如“风水”、“药膳”等“小领域”也可能符合条件,当然申请人必须是在该“小领域”达到顶级水平的人物。
  要符合杰出人才的条件,申请人必须提供曾获得一次国际性大奖的证据,如诺贝尔,奥斯卡,或者需提供至少三样以下的证据:
  1.在相关领域获得的国内或国际奖项;
  2.因申请人的非凡能力而被学术机构或专业协会吸纳为会员;
  3.专业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对申请人的专业成就的报道;
  4.在相关领域曾经参加过评审的工作;
  5.在科学、学术、艺术、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做出的主要贡献;
  6.发表过的专业作品,如学术论文,书籍、学术文章等;
  7.在艺术展或其他展览中被展出的作品;
  8.在著名的组织或机构里担任过重要的职务;
  9.在相关领域获得了较高的报酬或待遇;
  10.在艺术表演方面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,如票房收入,录音带、CD、录影带等的销售。
  如果无法提供以上至少三样的证据,移民局还容许申请人提供其他“具有可比性”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非凡能力。
  此外,虽然杰出人才的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,但申请人必须表示在美国会继续从事该领域的工作。所以,申请人还应该提供证据表明来美后仍会继续从事该专业领域的工作,比如申请人对未来如何继续该专业的详细计划等。
  以上的证据只是最基本的要求,提供了这些证据并不表示移民局一定会批准。移民局会考量申请人是否真的具有非凡的能力,是否在相关的领域里真的是出类拔萃的人物。所以,证据的收集要尽可能的多,尽可能的具有权威性,并尽可能说服移民局申请人到达了移民法中杰出人才的要求。毕竟,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符合了条件还不足够,让移民官认可才是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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